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李後政律師
相 對 人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1段320號6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可佐),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