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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他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林傳凱
特別代理人 楊美信
相 對 人 賴俊霖
賴品伶
上列相對人與訴訟救助聲請人林傳凱間聲請假扣押事件(99年度全字第133 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救助聲請人林傳凱向本院對相對人賴俊霖、賴品伶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99年度全字第133 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7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
現上開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裁定准許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 千元,應由相對人連帶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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