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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959號
債 權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相關資料,債權人已於99年3 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補正陳淑麗為許堯烊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即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49號之裁定,迄未補正該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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