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9,司促,18433,201005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4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黃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7493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21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7493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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