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3004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權人就逾被繼承人許永林之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修正前民法第1154條訂有明文。
查債務人許尤邱梅等人已向本院申報限定繼承,並經本院97年繼字第2526號裁定准許在案,故本件逾被繼承人許永林之遺產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