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9,親,31,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31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9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六千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2 月12日送達於原告之受僱人「皇家與帝國管理委員會」,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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