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9,重訴,277,2015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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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歐清賢
被 上訴人 蔡楷得
蔡金土
蔡墩
蔡正雄
蔡文良
蔡金城
蔡賢
江美雲
蔡文村
蔡來
蔡連道
楊素珍
蔡陳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並於104 年6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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