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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楊智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秋梅間因101 年度家訴字第311 號分割
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4,28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4,28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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