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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23號
原 告 許明珍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被 告 劉義晃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7,921,7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9,507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0,80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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