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訴,33,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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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鄭光隆
鄭淑貞
鄭光哲
鄭光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歆儒律師
被 告 鄭茂夫
鄭利雄
鄭林月雀
鄭文彬
鄭明郎
鄭炳讓
鄭炳滄
鄭財義
鄭三奇
鄭陳罔
鄭智業
鄭智文
鄭美玲
被 告 陳永霖
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
被 告 鄭村加
鄭村淼
鄭昌奇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村田
被 告 陳順成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祝律師
被 告 陳順益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律師
被 告 陳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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