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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00號
異 議 人 李坤鎔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 年1 月15日所為101 年度司執字第13815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2 年1 月15日101 年度司執字第138151號裁定聲明異議,惟該裁定於102 年1 月18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遲至102 年3 月4 日始提出書狀聲明不服而為異議,有本院收狀戳足憑,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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