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債 務 人 林皚琪即被繼承人林林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鳳瑤即被繼承人林林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梅珊即被繼承人林林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芸玫即被繼承人林林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柒萬零壹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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