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家訴,88,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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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8號
第89號
上 訴 人 許英一
李若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家訴字第88、89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前均提起上訴,惟皆未繳納上訴費用。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上訴人許英一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
而上訴人李若瑜聲明不服之範圍為1,621,194 元,其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各限上訴人分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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