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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蕭吉松
黃 明
上列2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肇欽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隆開發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124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
(一)上訴人蕭吉松部分新台幣(下同)681萬7463元(公告現值86297元×79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777元。
(二)上訴人黃明部分716萬2651元(公告現值86297元×83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9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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