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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隆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陳彥希律師
謝礎安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定代理人 方國賢
訴訟代理人 蘇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如附表所示行政爭訟程序之裁判,其債權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裁定命在如附表所示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行政爭訟程序,業經判決確定或和解終結,業據原告提出之112年8月18日民事陳報狀陳述明確,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是有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俾當事人得續行訴訟或撤回起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案號 內容 1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 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2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第00000000號 91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3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第00000000號 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4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第00000000號 92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5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第00000000號 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6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第00000000號 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7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第00000000號 94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8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第00000000號 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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