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2,重訴,404,2014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許金鳳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邱瑞哲
被 告 吳清波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