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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許金鳳
訴訟代理人 余西鈞律師
邱瑞哲
被 告 吳清波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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