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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邵信成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蔡利昌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蔡政翰
即 被 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551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壹仟零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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