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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李旺山
吳雅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贊翰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6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訴人李旺山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萬4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0元。
(二)上訴人吳雅惠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76萬6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
以上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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