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婚,107,201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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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107號
原 告 張永昌
代 理 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前為訴之聲明擴張,惟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一)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成「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整及其遲延利息」,就擴張3000萬元後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4,000 元。

(二)綜上,原告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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