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婚,494,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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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494號
反訴 原告 徐林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蘇育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本件反訴聲明第四項擴張請求金額: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6,736,964元。
係因財產權而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扣除反訴原告就該財產權部分已繳之31,888元,尚不足35,838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不足之35,8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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