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家簡,32,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32號
原 告 袁明瑛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被 告 袁明俊
袁明賢
袁明修
袁淑娥
袁淑妃
袁芳詔
袁明斌
袁酩敦
袁明彥
劉邦修
劉得斌
劉靜芸
袁芳利
邱賢灶
邱素慎
鄒年翔
鄒博鈞
鄒宇甄
鄒永演
鄒秀鳳
邱袁鳳嬌
袁森吉
袁雪美
袁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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