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建,100,201508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0號
原 告 陳重亦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被 告 黃正昀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14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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