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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8號
原 告 兆興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訴訟代理人 嚴文君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又禎律師
被 告 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吉祥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吳善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1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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