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監宣,588,2015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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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鄔承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鄔啟潘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
民國103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至5 中關於「新竹市北門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竹市北門段」。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 中關於權利範圍「八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十一分之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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