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2464,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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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儀軍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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