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270,2016102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李春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逸華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70號請求排除
侵害等事件,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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