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3002,201508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0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被 告 陳裕宗
被 告 葉坤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本件先、備位各項主張及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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