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3183,2015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83號
上 訴 人 鼎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穗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卡司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318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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