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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原 告 李壽山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吳玲華律師
複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參加訴訟人 李吳阿守
李清池
被 告 李有騰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輝律師
被 告 李建榮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特留分民事訴訟之裁判,依原告起訴狀及兩造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陳述,可知就原告特留分之計算應以被繼承人遺產扣除債務認定,而有關被繼承人遺產所負之債務部分以第三人即兩造之母親李吳阿守另案對本件被告李有騰、李建榮起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04 年度重家訴字第3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事件尚在審理中,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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