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重訴,488,20150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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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單篤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錫禕、單錫禎、劉單金秀、單篤蔚、羅
孝威、羅安莉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8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叁萬零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拾壹萬零貳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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