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家簡,19,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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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簡字第19號
原 告 蘇思廉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蘇勝發
蘇林彩雲
蘇文彬
蘇文瑞
蘇姵羽
陳林蜜
陳裕源
陳裕政
陳玉珉
陳瓊美
趙金全
趙金城
趙金進
趙金清
趙芽
趙阿玉
楊趙蜜
蘇志瀛
蘇志誠
灍壯哲
灍秀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被 告 陳蘇素美
蘇娟美
蘇娉美
陳悅旺
陳家銘
陳家慧
陳家琳
蘇王月霞
蘇斌雄
蘇伯聰
蘇震中
蘇淑玲
蘇淑儀
蘇淑禎
施彩雲
施彩鳳
陳秋成
陳秋發
陳秋旺
詹德鎮
詹德炫
詹桂花
詹桂蘭
詹桂英
何陳玉英
鍾陳玉枝
孫陳靜枝
鄭陳罔
鄭智業
鄭智文
鄭美玲
鄭新來
鄭維浩
鄭維寬
鄭珍妮
鄭維期
鄭茂夫
鄭利雄
鄭林月雀
鄭志強
鄭任淵
林孟洽
林世澤
林秀真
葉鄭玉女
陳鄭錦秀
陳仁宗
陳仁超
陳仁明
陳仁元
陳仁正
陳仁城
林陳秀麗
陳秀華
陳秀卿
蘇金田
廖花
蘇文壽
廖文堅
蘇金畑
林嘉弘
林瓊枝
游明達
游榆瑩
游月美
游本昌
游麗秋
邱游麗娥
游麗卿
游麗雲
戴阿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調字第833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號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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