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建,133,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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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劉先
被 上訴人 吳忠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33號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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