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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86號
原 告 黃讓女
訴訟代理人 張佳雯律師
被 告 蘇茂雄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律師
被 告 蘇許阿快(即蘇添發之承受訴訟人)
蘇銘立(即蘇添發之承受訴訟人)
蘇玉純(即蘇添發之承受訴訟人)
蘇玉芳(即蘇添發之承受訴訟人)
蘇玉容(即蘇添發之承受訴訟人)
蘇玉恬(即蘇添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蘇許阿快、蘇銘立、蘇玉芳、蘇玉純、蘇玉容、蘇玉恬為被告蘇添發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固有明文,然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法第173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蘇添發於民國106年4月6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然因被告蘇添發前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所為之訴訟程序自仍屬有效。
又蘇添發之繼承人為蘇許阿快、蘇銘立、蘇玉芳、蘇玉純、蘇玉容、蘇玉恬,此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而渠等迄未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揭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以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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