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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黃麗玉
被上訴人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155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萬伍仟肆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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