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1855,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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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5號
上 訴 人 趙添財
被 上訴人 黃世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2,3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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