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2076,201508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6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芬、周美足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076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