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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8號
原 告 黃華章
被 告 吳秀麗
鄧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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