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訴,2846,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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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46號
上 訴 人 鄭淑月
被 上訴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訴字第284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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