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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68號
原 告 新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慧芳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陳秀敏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紀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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