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重訴,567,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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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楊興亞
王志中
林鄭敏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馥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567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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