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重訴,645,2015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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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45號
上 訴 人 許智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昌大都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3,335元(計算式:編號A、C之面積共計36.1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7,284元/平方公尺=4,243,33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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