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3,重訴,759,2017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原 告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
原 告 陳李美春
訴訟代理人 王淑如
原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複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戴君豪律師
張君魁
原 告 陳彥瑋
陳彥宇
陳彥琳
兼上三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王淑如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被 告 王陳秋霞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王律臻
陳建呈
陳姿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陳明欽律師
複代理人 蔡承翰律師
王秋滿律師
盧宛榕律師
被 告 黃能茂
黃郭寶珠
林陳智雲 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