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48號
抗 告 人 臺灣城市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修
代 理 人 洪慧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白玉堂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