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3008,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08號
債 權 人 王碧珍
債 務 人 林威任即威易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2 萬6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第一項)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理由如下:債務人並未提出釋明清償日期之資料,得請求之利息為債務人受催告時起(即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之利息(民法第229條、本院104 年7 月13日通知、債權人104 年7 月22日民事更正狀)。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駁回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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