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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6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許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許家豪於民國103 年0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90000元整,於民國104 年0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 元整。
1.其中新臺幣440051元整,自民國104 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三期之違約金。
2.其中新臺幣23592 元整,自民國104 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4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0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63643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家豪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440051│ │4月24日起 │ │八八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許家豪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3592 │ │4月24日起 │ │點四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家豪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440051│ │4月24日起 │ │延滯違約金新台│
│ │元 │ │ │ │幣1000元,每次│
│ │ │ │ │ │違約狀態最高收│
│ │ │ │ │ │取三期之違約金│
│ │ │ │ │ │。 │
├──┼───┼─────┼──────┼──────┼───────┤
│ 002│新臺幣│許家豪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加計每月(期)│
│ │23592 │ │4月24日起 │ │延滯違約金新台│
│ │元 │ │ │ │幣1000元,每次│
│ │ │ │ │ │違約狀態最高收│
│ │ │ │ │ │取三期之違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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