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412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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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劉德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麗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3 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麗水發給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未提出按年息百分之19.5計算利息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19.5計算之依據」,債權人已於104 年8 月5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該部分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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