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4368,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債 務 人 駱弘
債 務 人 駱曉萍
債 務 人 林嘉蕙

一、債務人駱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駱弘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駱曉萍、林嘉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