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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2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營尉
債 務 人 王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陸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柒佰元整,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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