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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7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莉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又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
同法第510條、第509條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3條第1項意旨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莉花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郭莉花已於民國95年4 月28日遷出國外,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況支付命令無法向國外送達,依首揭說明,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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