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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88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債 務 人 林諫正
債 務 人 吳清榮
一、債務人林諫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林諫正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清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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